《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8月26日通過,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F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落實“雙區驅動”重大戰略部署的需要
《條例》自2011年頒布施行以來,對前海開發開放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保障作用。隨著中央和省、市對前海政策的不斷變化,《條例》也應當與時俱進、隨之變化。有必要通過修訂《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深圳工作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探索前海深化改革開放的新路徑、新經驗。
(二)是立足前海經驗推動立法先行的需要
《條例》實施八年以來,前海管理局著力構建高效廉潔、機制靈活的管理體制,以法定機構模式主導區域開發和治理,在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社會建設、法治環境以及深港合作等重大領域實現重大突破,形成了一批引領性創新成果,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條例》加以總結、完善并將其法定化,以立法保障持續推進不斷發展。
(三)是不斷探索前海改革創新模式的需要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自成立以來,其現代服務業蓬勃發展,深港合作水平顯著提升,創新性、開放型經濟體系加速形成,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有序推進。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考察前海時,肯定了“前海模式”,并囑托“要扎實推進前海建設,拿出更多務實創新的改革舉措,探索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作為國家唯一批復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示范區,有必要通過修訂《條例》繼續先行先試,聚焦制度創新,在投資貿易、金融服務、法治建設等領域持續探索、變通和突破,為建設法治中國貢獻前海經驗。
二、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前海合作區作為“特區中的特區”,承擔著建設成為全國現代服務業的重要基地和具有強大輻射能力的生產性服務業中心,為我國構建對外開放新格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的重要使命?!稐l例》本次修訂認真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以及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發展的新部署和新要求,重點圍繞促進前海合作區產業多元化發展,推進前海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法治建設等重點領域的制度集成創新等內容,為前海合作區建設成為國際化城市新中心提供法治保障。
(一)進一步明確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定位
結合前海合作區功能定位的發展以及新形勢的變化,《條例》對總則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將習近平總書記對前海作出“依托香港、服務內地、面向世界”的總體要求正式寫入條例,并賦予前海合作區建設國際化城市新中心的新的定位,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中發揮更大作用。二是根據《綱要》精神,明確要求前海合作區應當堅持與香港的緊密合作,積極探索與香港合作發展的新機制、新模式、新途徑。三是結合前海合作區新的定位,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前海合作區體制機制,在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市場監管、社會治理、法治建設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不斷推進制度集成創新。(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二)賦予前海管理局更大自主權
為充分發揮法定機構的特點和作用,賦予管理局更加靈活的管理運作機制,《條例》借鑒有關法定機構運作經驗并結合前海實際,對管理局的運作機制進行了完善。一是管理局可以根據前海合作區發展情況和實際需要,按照確定的限額或者標準,自主決定機構設置、人員聘用和內部薪酬制度。二是管理局可以自行依法組織政府采購,市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三是管理局可以依法設立企業,由其負責前海合作區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三)支持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模式創新
結合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實際,《條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支持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模式創新:一是結合現階段前海合作區存在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制約地塊開發的情況,授權前海合作區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市場化代建模式。二是突破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有關土地整備和土地儲備,以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部門的規定,授權前海管理局負責合作區內相關工作。三是為解決前海合作區土地發展空間問題,授權前海合作區探索“土地立體一級開發”模式,并試點空間不動產權證。四是明確在前海合作區有償供應的土地上配建和前海管理局投資建設的物業,可以用于前海合作區產業扶持、公共服務設施、人才住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用房。五是明確前海管理局為合作區內資產的持有人身份,對合作區內配建的物業進行管理。六是突破了國家現有有關永久建筑與臨時建筑的分類方式,明確在前海合作區的土地上建設可循環利用、結構相對簡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的法律地位,并規定其使用期限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七是調整了《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關于臨時建筑用地上簡易構筑物不超過兩層的規定,規定前海合作區臨時建筑層數不得超過四層,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十五米。八是支持香港工程建設企業及專業人士參與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允許實行香港工程管理模式。(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四)促進前海合作區產業多元化發展
為了促進前海合作區金融、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條例》進一步豐富了產業發展相關內容。一是明確前海建設創新特別合作區,發揮重要平臺作用,促進粵港澳大灣區人員、設備、數據、資金、技術等要素便捷有序流動,推動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二是支持香港、澳門高校和科研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創新平臺,開展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合作共建科技研發、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協同創新的產學研平臺。三是支持前海合作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與港澳跨境雙向貸款、雙向資金池、雙向股權投資、雙向發行債券、雙向資產轉讓、金融基礎設施等業務。四是推動前海合作區數字經濟、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促進核心技術突破,提升整體產業鏈水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五)創新前海合作區投資開放促進機制
為高標準推進前海營商環境建設改革的總體要求,《條例》創新完善了投資開放促進制度。一是明確前海管理局可以與香港公共服務機構合作,開展針對國際大型服務業企業的招商活動,引進國際高端服務業企業。支持香港公共服務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服務平臺。二是鼓勵構建與境外專業服務業人才互認機制。授權前海合作區開展境外專業服務業市場準入試點,探索允許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才經備案后在前海合作區提供服務,其在境外的從業經歷可視同國內從業經歷。三是落實CEPA新增有關粵港澳電子簽名合作的規定,支持粵港澳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聯合設立機構,為前海合作區跨境電子簽名認證提供互認服務。(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
(六)推動營造國際化一流的法治環境
為優化前海合作區法治環境,提供國際化一流的法治保障,《條例》進一步推動前海合作區法治建設。一是變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有關規定,允許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港資、澳資、臺資及外商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二是建立與前?,F代服務業發展相適應的司法保障機制,支持設立深圳國際商事審判專門組織,完善訴訟、仲裁、調解等多種糾紛化解機制,依法支持涉外仲裁案件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及強制執行,打造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三是加快推進法律服務業發展,鼓勵支持深港法律服務業深度合作,探索允許在前海合作區律師事務所登記執業的港澳律師在前海合作區代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